支部全体同志: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央权威文件和最新精神,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发展党员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支部委员会起草了《机关党委师生联合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14日-21日。
意见反馈途径:可书面形式或邮件形式向支部委员会反馈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联系人及电话:罗钊、胡曦、李野,020-86710086
联系人及邮箱:罗钊,2443554651@qq.com
附件:机关党委师生联合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机关党委师生联合党支部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机关党委师生联合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发展党员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本支部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积极发展优秀青年教工党员,适度调控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巩固教工党员队伍比例,保持学生党员适度规模。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青年对党的认识,及时掌握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鼓励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
第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一定政治理论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学校党委的权威、学校的发展稳定;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对申请入党人有不少于六个月的考察了解;
(五)上学期GPA不低于2.8,无挂科现象;
(六)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0%以内;
(七)过去一年内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审阅入党申请书,个别听取党员对申请人的评价,了解申请入党人的政治倾向、入党动机,征求党小组、党支部委员对申请人能否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听取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辅导员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所作评价;
(三)多方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四)深入工作部门、班级团支部、宿舍等学习、工作地了解入党申请人在集体生活中的日常表现;
(五)召开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六)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一般指定党员教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加强个别谈话指导,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自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需按要求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考察情况”一栏。
第十条 党组织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行党校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学生、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体现连续性,做好新生、新进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审查和培养工作,做到考察有衔接,培养无间断,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转出衔接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学生所在组织指导老师、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组织备案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基本达到党员标准;
(二)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及以上;
(三)个人经历及家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
(四)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自觉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纪守法,在群众中威信高;
(五)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掌握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六)上学期GPA不低于3.0或入校以来GPA不低于3.0;
(七)上学期无挂科、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八)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上学期班级排名或上学年班级排名前30%;
(九)达到学业GPA和班级综测排名要求后,参加党政理论考试,考试分数须在当次参加考试人员中排名前50%;
(十)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主动参与学生所在组织和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十一)热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时长较高。
(十二)积极参加科研、大创、学科竞赛等,注重学术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十三)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支部委员会详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过程的汇报。
(二)党支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形式,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日常表现。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将发展对象初步名单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有特殊情况的由党支部另行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实践情况、现实表现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进行审核。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六)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逐级报上级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票决结果中同意的、不同意的、弃权的票数情况;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举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党支部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通过听取预备党员本人汇报、个别谈心、交给任务、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安排专人与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其本人谈话,同时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中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违犯纪律,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报上级组织批准后,在预备期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组织审批。党支部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组织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大会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一)预备党员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
(三)支部大会充分讨论;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五)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中,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支部上报的三个月内审批或审议。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离开学校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党组织,党组织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以外单位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严格审查入党材料,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组织审核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及时衔接好预备期的继续考察工作,如认为有必要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由支委会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党员毕业或工作变动离校时,由所在党组织负责转达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档案部门。对于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尚未履行入党手续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离校前,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适时转往新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党支部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发展党员工作中坚持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质量,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给上级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确定专人管理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关档案,及时进行更新整理,做好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各类人员各时期的入党材料,做好转入转出衔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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