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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关于修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的通知》(粤财规〔2026〕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广东培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原“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 元,分为 2~3 档,原则上不低于人均 3700 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3700 元/生/年。

原“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第十一条修改为: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提出申请,按照相关指引填写确认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原“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受助学生。

新修订《广东培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培正学院

2026 年 5 月 6 日

相关附件:

2026学29(广东培正学院关于修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