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包括校内宿舍和红蓝公寓。
第三条 建设文明、温馨、优雅的住宿环境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鼓励学生在宿舍(公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宿舍(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安排住宿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宿舍(公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安排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公寓)。
第七条 除办理相关在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以外,在读学生不得在校外租住。
第八条 宿舍(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若有违反者,将按《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
(二)存放或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电炉、电烙铁、电热棒、电热壶以及其他功率大于500W的电加热类用电器;
(三)私拉电线、私装宽带网络及改装电路;
(四)饲养宠物;
(五)晚归或夜不归宿;
(六)翻爬墙或防盗网进出宿舍(公寓);
(七)私自调换、占用床位,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公寓)或留宿他人;
(八)经商、张贴商业广告或参与非法传销;
(九)破坏消防设施和故意损坏公物;
(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十一)起哄、抛物、砸物等故意滋事;
(十二) 利用麻将进行娱乐或赌博等活动;
(十三) 在宿舍(公寓)内酗酒。
第三章 宿舍(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九条 每栋学生宿舍(公寓)都设有管理员,负责该宿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大门实行按时开关门制度
(一)开门时间:早上6:00;
(二)关门时间:晚上23:00,周末及节假日延至23:30;
(三)特殊情况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统一熄灯断网制度
(一)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自主熄灯,熄灯断网时间为23:30;
(二)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行统一熄灯,熄灯断网时间为23:30;
(三)周末及节假日不统一要求断网以及熄灯。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晚归应配合宿舍(公寓)管理员进行晚归登记。
第十三条 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公寓)。确有需要,应持有关证明,经宿舍(公寓)管理员同意并做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十四条 学生亲属需上宿舍(公寓)的,学生应向宿舍(公寓)管理员说明情况,家属凭身份证登记后方可进楼,无特殊原因应在2小时内离开。
第十五条 将大件物品带出宿舍(公寓)区的,应主动接受检查,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 宿舍(公寓)区发生盗窃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拨打86710575报告保卫处。发生重大案件时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
第十七条 每间宿舍(公寓)免费用电额度为8度/人/月,免费用冷水额度为2.4吨/人/月,免费用热水额度为1.6吨/人/月;学生必须每月按时缴纳本宿舍(公寓)超额使用的水电费,逾期不交的,按应交水电费的1‰/天的标准计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宿舍(公寓)内的床架、桌椅及柜子等设施应按统一规定摆放,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搬走、拆卸和改装,也不得私自加装空调等设备;家具、设施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故意损坏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公物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无具体责任人的,由宿舍(公寓)集体赔偿。
第二十条 不得私自占用宿舍(公寓)公共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宿舍(公寓)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选出宿舍(公寓)长,并积极配合学校卫生检查和文明宿舍(公寓)评比。
第四章 宿舍(公寓)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宿舍(公寓)住宿、调整、搬迁的办理程序
(一)宿舍(公寓)住宿程序:新生或复学学生入住时需签订《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协议书》(见附件),学生按规定交纳学杂费,按学生宿舍管理系统分配的宿舍房间号住宿,凭系统的宿舍信息到宿舍(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和领取宿舍(公寓)钥匙;
(二)宿舍(公寓)调整程序: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宿舍(公寓)的,由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科审核同意,红蓝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进行搬迁手续;
(三)宿舍(公寓)搬迁程序:学生向原宿舍(公寓)管理员申请退房查房后,持查房表到物业管理中心结算费用,并领取迁出证,凭迁出证和学生证到预入住的宿舍(公寓)管理员处领取宿舍(公寓)钥匙;
(四)毕业生退房在结算完费用后到指定的窗口审核盖章即可。
第二十三条 宿舍(公寓)若有公物或设施损坏的,可在“培正E家”APP报修,属人为损坏的需缴纳维修费和材料费。“培正E家”APP的下载网址为
/download/。
第二十四条 对宿舍(公寓)服务有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程序向物业管理中心投诉,物业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解决:
1.直接到中区物业管理中心投诉;
2.工作时间内拨打86842808电话投诉;
3.上述途径投诉3天后未得到回复的,可直接到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科进行投诉。
第五章 文明宿舍(公寓)建设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负责协助辅导员、宿舍(公寓)管理员管理学生宿舍(公寓),组织开展生活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学生宿舍(公寓)纪律、文明与卫生安全教育工作。宿舍(公寓)长负责监督本宿舍(公寓)成员遵守纪律,创建文明宿舍(公寓)。
第二十七条 每月各二级学院组织进行宿舍(公寓)检查或抽查不得少于2次,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校学生会权益生活部备案;对脏乱差的宿舍(公寓)应及时予以公布,采取扣综合测评、取消评优资格、纪律处分等措施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红蓝物业管理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宿舍(公寓)日常检查或抽查;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科负责指导学生会开展学生宿舍(公寓)日常自我管理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综合评选1次院级文明宿舍(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凡有违纪行为的宿舍(公寓)直接取消评选文明宿舍(公寓)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宿舍(公寓)内发生违纪事件,全体宿舍(公寓)成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因宿舍(公寓)成员不积极配合而难以查清责任的,应由宿舍(公寓)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协议书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协议书
甲方:广东培正学院
乙方: 栋 全体成员
为加强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维护学生在宿舍(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文件,制定并执行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组织开展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活动,督促乙方遵守有关规定。
3.甲方有权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学生收取住宿费、超额部分的水电费。
4.甲方对乙方提出调整宿舍(公寓)的申请,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5.甲方在宿舍(公寓)检查、突发事件、安全事件、宿舍(公寓)改造等情况下,如乙方不在现场,甲方有权打开乙方宿舍(公寓),进入宿舍(公寓)进行相关作业。
6.甲方可对乙方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的违法违纪违章现象,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教育和违纪处理。
7.甲方根据学生总体住宿情况,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住宿,在必要时可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
8.甲方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乙方在宿舍(公寓)内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查。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乙方入住前应安排好宿舍(公寓),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等设施,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2.甲方应加强学生宿舍(公寓)内的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3.甲方应加强学生公寓内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等工作,确保乙方正常的生活秩序。宿舍(公寓)内部使用保管的设施维修,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
4.对乙方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的行为举止、内务卫生等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和监督。
5.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规范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依法维护和保障乙方的合法住宿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学生宿舍(公寓)中享有法律规定的及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2.乙方在遵守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在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公寓)住宿(寒暑假除外),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3.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工作,可以通过各种正常的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乙方因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住宿的,凭相关部门的证明,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有关退宿手续。
5.乙方可根据正当理由提出调整宿舍(公寓)的申请。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的各项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用电、用水超额部分以及使用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另需付费的,按有关规定如期缴纳。
3.乙方应当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4.乙方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工作,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
5.乙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水、节电,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不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6.乙方应当爱惜公物,保持学生宿舍(公寓)内的设施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并按规定赔偿。
7.乙方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教师及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参加宿舍(公寓)文化建设。
8.乙方在校期间(含周末等节假日)不擅自在校外租住。确有特殊缘由需在外租房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外租房申请手续。
9.不在宿舍(公寓)存放或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电炉、电烙铁、电热棒、电火锅以及其他电加热类用电器,不私拉电线、私装宽带及改装电路。
10.自觉承担相互监督责任,在宿舍(公寓)楼内如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向辅导员、宿舍(公寓)管理员报告。
五、相关责任
1.乙方在宿舍(公寓)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人身、财产损失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过错人承担责任。
2.学生在宿舍(公寓)内,由于自身身体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受伤、死亡,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根据本协议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及乙方家长共同负责承担。
5.除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不承担超出本协议规定之外的责任。
六、附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住宿学生。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办理退宿手续后自动解除。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处理或双方协商,另行协议。
甲方:广东培正学院 |
乙方:全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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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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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正学〔2021〕39号,2021年7月21日印发